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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07-17 | 刘天永:听证的申请和受理程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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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,应当在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;逾期不提出的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。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1份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》。

   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,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。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的申请无权拒绝,但前提是纳税人必须满足可以申请听证的条件。

    受理环节,税务机关应当审查下列事项:

   (1)审查纳税人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的时间是否在规定时限内,如超期提出申请,则不予受理纳税人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;

   (2)审查纳税人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》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,不合规定的,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。

    符合条件的,法制部门受理纳税人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,对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》中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形式和时限等事项进行审查,审查完毕制作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》。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》经审批后,送达纳税人,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、地点等事项。

(作者简介:刘天永,北京华税律师事务合伙人,注册会计师,注册税务师;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。网址:www.taxlawyers.com.cn,转载请注明来源。)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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